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即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单价*面积),承租方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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