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后,在出租方同意转租后,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因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方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能否代承租方支付租金以避免出租方解除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因此,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承租方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方合同解除权,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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