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区是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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